【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申请人:山西贝尔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第4幢A单元14层。
法定代表人:韩幸良,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贝尔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贝尔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22677684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月30日、到期日2018年7月30日、票面金额50万元、付款银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贝尔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建荣
人民陪审员王荣芝
人民陪审员郑保安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