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申请人:新昌县全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新柿路58号2幢(新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DP4U9U。
法定代表人:王乐民,该公司厂长。
申请人新昌县全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新昌县全意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160005121540474,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出票人为浙江新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嵊州市大鑫机械弹簧加工场,出票金额为2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7日,持票人为新昌县全意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全意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昌县全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建军
法官助理曹滢钰
人民陪审员包幼青
人民陪审员潘金华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