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鄄城泰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鄄城泰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十五路西北外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鄄城泰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鄄城泰瑞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6224933、票面金额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鄄城泰瑞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鄄城泰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张玉明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