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运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天津鸿运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2号逸庭苑20F。
法定代表人张建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天津鸿运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20×××17,票据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40005123782651,收款人为武汉钢源盛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2月9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鸿运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天津鸿运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