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创鑫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5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4020005130162490号(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2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丰泽商贸有限公司,账号:20XXX53,付款行:杭州联合银行宝善支行。收款人:杭州赛库拉实业有限公司,账号:38XXX3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开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创鑫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丹鹰
人民陪审员宋晓瑛
人民陪审员徐青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