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申请人:沈阳市创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市创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沈阳市创安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00005126239911、金额3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8月4日、到期日2018年2月4日、出票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沈阳市创安电器有限公司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创安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创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纪刚
审判员张忠仁
审判员周力荧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