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申请人: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张家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90005327980694、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8日、到期日2018年4月18日、出票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黑龙江龙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纪刚
审判员张忠仁
审判员周力荧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