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申请人: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6551958XC。
法定代表人:张野。
申请人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7月13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709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东阳市顶峰磁材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溪支行,收款人黟县达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兴荣
审判员邵建辉
人民陪审员陆智德
二一八年五月一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伟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