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华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余让云与林家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实为债务人余让云为逃避债务与林家驹串通进行的财产转移行为。该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在余让云拖欠大量外债,在浔阳区法院被强制执行案件多达60多起的特定背景下所签订,且签订时间在杨爱华借款给余让云之后。余让云借钱时即向杨爱华承诺用其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借款担保,事后却让林家驹来办理该房屋拆迁手续,故该协议应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无效协议。2、林家驹并未支付购房款,而是拿案外人张玉娟190万元的转账凭证谎称是其支付给余让云的购房款。林家驹与余让云串通转移资产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余让云述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在2015年3月签订,余让云在2016年与查建宁、杨爱华之间尚有还款流水,说明不存在杨爱华所称的余让云欠大量债务需转移资产情况。法院查封的250万元,其中欧阳礼和49万元,另外200万元是余让虎的,均不是余让云的,不应该查封。属于余让虎的200万元是以吕再华、蒋文平等人的名义领的。
欧阳礼和述称:房子是林家驹的,拆迁款也是林家驹的,是因为拆迁名额多可以多领一点钱,其只是为林家驹顶个名额。
林家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九江市开发区赛湖村叶家村10组16号“赛湖商务宾馆”后面房屋拆迁款(以第三人欧阳礼和名义拆迁)496786元归其所有。另请求诉讼费由杨爱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