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申请人:任丘市福元汽车维护厂,住所地任丘市长洋淀村。
申请人任丘市福元汽车维护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任丘市福元汽车维护厂持有的号码30300051/23090235、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任丘市福元汽车维护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福元汽车维护厂负担。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张玉明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