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申请人朱莉,女,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朱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朱莉持有的票号3130327221265580、票面金额人民币1325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朱莉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由申请人朱莉负担。
审判长陆杰
审判员陈京南
审判员丁炜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