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申请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长春市青年路968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董事。
申请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6476076、出票时间2017年9月14日、出票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账务中心、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吕瑛
人民陪审员涂金山
人民陪审员杨汉荣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