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伟,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红,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4188088、出票人为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十堰众展工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小明

审判员孙娟

人民陪审员马爽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