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伟,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红,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4188088、出票人为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十堰众展工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襄阳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小明
审判员孙娟
人民陪审员马爽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邵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