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申请人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清。
申请人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52,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华清
审判员任骏
人民陪审员黄慧时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