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民初15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浈江区金泉玩具店。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经营者:曾根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浈江区金泉玩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浈江区金泉玩具店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
审判长 江晓华
审判员 张丽珊
审判员 何伟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