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楼××单元××号,系王艳珂与林东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2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2013年10月15日,林东阳与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现超、张震、张学锋作为共同担保人为任美玲、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担保,从冯福亭处借款3,000,000元,后因借款未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查封了林东阳名下的涉案房屋;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管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任美玲、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福亭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任现超、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张学锋、张震、林东阳对任美玲、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冯福亭于2015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执行过程中,王艳珂以林东阳所负担的担保债务系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且查封的涉案房屋已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2017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2017)豫0104执异65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王艳珂的异议请求。2017年10月25日,王艳珂对裁定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王艳珂与第三人林东阳于2003年5月1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于2013年购买的位于郑州市××、××楼××单元××号房屋归王艳珂所有。2017年6月2日,王艳珂以林东阳不配合其过户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上述房产归王艳珂所有,林东阳协助王艳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由王艳珂出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