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许冰涛间谍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许冰涛,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四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冰涛犯间谍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吉刑经核字第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5月1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3年4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5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许冰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该犯从部队转业时,将自己在部队工作期间制作和掌握的51张涉及军事秘密的光盘带回家中。同年12月下旬,许冰涛在网络上登载了个人求职信息后,被台湾间谍组织(在美国纽约)代理人“李X”化名XX物色、策反,接受了台湾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建立了固定的网上联络方式,规定了密码,以公开的网络设计为掩护秘密传递军事情报。08年3月初,许冰涛将其非法持有的多份绝密、机密、秘密级军事情报通过网络传输给“李X”。许冰涛先后接受“李X”通过“西联汇款”方式提供的经费32笔,共计19950.00美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冰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冰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学柱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张唯春
代理审判员沈伟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