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终5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