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辖终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献县军鹏汽车工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宋建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盖瑟工具公司,住所地:美国杰克逊维尔市,邮编62650。
法定代表人:RichardW.BrahlerII。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献县军鹏汽车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盖瑟工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献县军鹏汽车工具厂主要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主要事实与理由:涉案案由系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案件应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上诉人献县,侵权行为发生地也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此案应该由沧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沧州市献县,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专利纠纷。因此,作为河北省省会所在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献县军鹏汽车工具厂关于本案应移送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菁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