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王瑞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瑞,男,1982年3月13日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满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丹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该犯自入监以来,被执行机关记功6次,确有悔改表现。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情况属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芬
审判员庄丽洁
审判员姚雪峰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