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创世奇迹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冯某、刘雅萌诉至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创世奇迹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冯某、刘雅萌的银行存款2236.5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2014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冯某、刘雅萌的银行存款2236.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6年7月27日,因创世奇迹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冯某、刘雅萌的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4)朝民(商)初字第35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创世奇迹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中,关于电通安吉斯是否为创世奇迹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刘雅萌提供了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照片打印件9张作为证据,该证据显示,一审法院根据(2014)朝民(商)初字第35518号案件的裁定,冻结了安索帕(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索帕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36.5万元。但由于该证据系照片打印件,电通安吉斯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诉讼中,关于创世奇迹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后一审法院冻结刘雅萌的存款金额,双方认可为265万元。
诉讼中,电通安吉斯公司认可安索帕公司即为电通安吉斯公司。
诉讼中,刘雅萌称上述265万元均为(2014)朝民(商)初字第35518号案件中查封的金额,关于其所称请求保全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另外一个(2014)朝民(商)初字第41361号案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诉讼中,关于对刘雅萌账户内的265万元冻结以及解除查封的时间,刘雅萌称2014年11月13日是实际冻结时间,2016年8月1日是刘雅萌对账户申请解封的时间。电通安吉斯公司称创世奇迹公司系在2014年11月提起保全申请,2016年7月提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但对法院具体作出解封行为的时间不详。双方均未就此向法院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