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于海岩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于海岩,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丹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海岩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于海岩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辽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2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8年4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海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海岩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

二审法院查明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海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海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芬
审判员庄丽洁
审判员姚雪峰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