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电力中心于2014年5月4日变更为上饶县旭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2016年2月29日,上饶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旭日公司被饶电公司吸收合并。2016年3月17日,旭日公司被注销。海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变更为上饶县饶电建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为腾达公司,公司投资人于2012年6月28日,由何宗林、方东、陈晓东、江西海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变更为电力中心,于2016年3月25日变更为饶电公司。
2008年10月15日,电力中心与百淼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百淼公司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县“卡布基诺”的108、109号房屋出售给电力中心,总价款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后,电力中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2008年10月,百淼公司与海源公司签订《配电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百淼公司将百淼房产内部10KV及0.4KM配电工程(户表工程278户)发包给海源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138万元。2011年4月,百淼公司又将百淼房产外部10KV配电工程发包给海源公司施工,工程造价32万元。2011年12月12日,电力中心与百淼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双方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确定的购房款,电力中心以配电工程款抵冲。因办理房产证变更买受人名称,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58、059号),总价变更为120余万元,与原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内容一致涉及的总价等值,并全部结清。涉案房产由海源公司出租给上饶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16年5月,腾达公司向上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庭审中,腾达公司对电力中心与百淼公司约定的以配电工程款抵扣购房款的协议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