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金钟国间谍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金钟国,男,1941年3月4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长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钟国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吉刑经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6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韦宏光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金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钟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7年1月期间,该犯利用延边海外问题研究所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国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从事间谍活动,为间谍组织提供绝密级文件1件,机密级文件11件,获取情报活动经费4500美元,10万韩币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相关材料依法没收。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钟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钟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福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庞好爽
代理审判员沈伟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