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3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吟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孝丹,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且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上诉人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胡 浩
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