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戴文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婷。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行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文婷、原审被告北京京东×××(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754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行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与京东×××,被上诉人随意找了一家公司作为被告,目的在于达到其诉讼便利目的。二、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行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戴文婷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本案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综上,行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戴文婷及京东×××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京东×××,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被上诉人戴文婷有权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至于京东×××,应待案件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因此,上诉人行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仪 军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