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越与玉环亮点量贩式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亮点量贩式娱乐中心,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豪门花园70号。
经营者:陈为君
原告苏越与被告玉环亮点量贩式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原告苏越负担。
审判员孔庆周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翁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