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戎巨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博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觉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809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博洋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错列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实际上已经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将微梦创科公司列为被告系规避管辖。二、北京市海淀区不是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无权受理本案。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侵权行为地,本案不符合该要件。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全景视觉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全景视觉公司诉称,博洋公司在微梦创科公司实名认证的“喜布诺科技寝具”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其微博内容的广告,侵犯全景视觉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将微梦创科公司和博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且全景视觉公司明确提出了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主张,全景视觉公司提交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33号公证书等证据。据此,全景视觉公司明确主张微梦创科公司与博洋公司共同侵权,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其将微梦创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全景视觉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微梦创科公司与博洋公司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本案管辖的确定,上诉人博洋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仪 军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昊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