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佛山市金茂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等与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茂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乔利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谌振宇。
上诉人佛山市金茂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简称金茂华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茂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7909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金茂华美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去哪儿网系旅游搜索引擎,其并未使用涉案商标,趣拿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二、根据在先案例,对于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应当在管辖阶段对是否适格进一步审查。三、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方在佛山,为便于查明事实,本案应由佛山法院管辖。四、以搜索引擎运营主体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将架空“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上海金茂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海金茂公司主张金茂华美达公司在其酒店项目中使用“金茂”字样,趣拿公司在专题页面对该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宣传。且上海金茂公司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判令趣拿公司停止宣传行为并清除侵权内容。为支持其诉请,上海金茂公司提交了相关照片、网页截图、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故其将趣拿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符合相应法律规定。至于趣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需要各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被告之一的趣拿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上海金茂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金茂华美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仪 军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昊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