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白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觉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7875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云南白药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实施任何侵犯被上诉人著作权的行为,被上诉人所称的侵权行为是发布在新浪微博上的,不存在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全景视觉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全景视觉公司一审起诉称,云南白药公司在微梦创科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其微博内容的广告,侵犯全景视觉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将微梦创科公司和云南白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其中,被告之一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选择权在原告,全景视觉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云南白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仪 军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昊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