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朗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朗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博文,该公司业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朗福服饰有限公司、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德州仁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