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1572765号“麦格纳VWAG”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田建华于2012年10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汽油净化添加剂、引擎脱碳用化学制剂、制动液、动力转向液、液压循环用传动液、制冷剂、防冻剂、工业化学品、工业用洗净剂、淬火油”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6日止。
引证商标一系国际注册第1095559号“VWAG”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大众公司申请注册,其基础注册国为德国,于2011年3月17日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海用运载器及其不属别类的零部件、不属别类的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不属别类的车辆拖车和半拖车及其零部件、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车轮轮缘及其零部件、车辆报警装置、车辆防盗设备、陆地机动车辆报警装置、陆地机动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17日止。
引证商标二系国际注册第708041号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大众公司申请注册,其初次申请国和基础注册国均为德国,优先权日为1998年1月2日,国际注册日为1998年7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8年7月2日止。
引证商标三系国际注册第728196号“VW”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大众公司申请注册,其基础注册国为德国,于2009年10月21日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用运载器及其零部件、包括车辆及其零部件、汽车和其零部件、陆地车辆用发动机”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1日止。
大众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大众公司及其旗下品牌的新闻报道、社会调查结果及部分广告宣传安排及费用统计等;
2、大众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6-2010财年的审计报告;
3、商务部发布的《2004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4中国外资统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等编著的汽车蓝皮书《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报告》(2009年版、2010年版和2011年版),工信部发布的《2011年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报告》;
4、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上关于大众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2005-2010年生产情况的报道,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具的中汽协函字[2013]071号《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大众品牌销量证明》;
5、市场咨询机构所作全球品牌排名;
6、对大众公司商标予以保护在先的行政裁决、判决;
7、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
8、《新德汉词典》中关于“AG”词汇的释义摘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AG”含义的证明函和大众公司官网上的相关介绍;
9、田建华名下商标信息及大众公司主张的被抄袭商标的介绍。
田建华未作答辩,亦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被诉裁定。
在本案行政诉讼阶段,大众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德汉词典》中关于“AKTIENGESELLSCHAFT”词汇的释义摘页;
2、百度百科网站上关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介绍;
3、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1988-1989年、2004-2011年年报等;
前述证据2、3用以证明大众公司“VWAG”或“VW”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1979年至2013年间“大众”和“VW”在中文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
5、大众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大众公司使用“VWAG”商标的火花塞、滤清器、制动器等汽车零配件产品的照片;
6、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
前述证据4、5、6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经查,根据大众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9即田建华名下商标信息证据显示,田建华在第1、7、11、12、17、20、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四十一枚商标。其中包括标识为“SVW”的十七枚商标,标识中包含“VW”的“VWAG”“麦格纳VWAG”“VWAC”“正大众品VWAG”等八枚商标,以及标识为“麦格纳”“弗瑞纳FLEETRUNNER”“迈巴森MAYBASSEN”的商标。根据大众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9显示,麦格纳为全球最大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之一;弗瑞纳(FLEETRUNNER)系车用滤清器、防冻液等汽车用品的生产商,其产品供应一汽大众等重要汽车企业;迈巴森(MAYBASSEN)是全球最著名的避震器生产厂家之一。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无效宣告申请书、大众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评审阶段和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