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连成,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审被告:顺德区容桂万好厨卫电器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范小洪。
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连成、顺德区容桂万好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7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799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认为原审被告马连成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是涉嫌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此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有失公允,考虑不够全面。1.不应简单地认为马连成的经营场所就是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同时有多名被告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被告主体的有效性程度,以相对有依据、具有较强真实性的被告主体信息为据确定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权所在地。本案有三被告,相对于第一被告马连成来说,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主体更有效,更有依据并且更加具有真实性,应当由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侵犯商标权案件管辖权的连接点中,是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等作为确定是否有管辖权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本案的侵权实施地在天津区域内,方可由天津地区的法院管辖本案,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马连成、顺德区容桂万好厨卫电器厂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权,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审被告马连成住所地或其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原审被告马连成自述其经营地点为天津市河北区增光道5号,且马连成在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注册登记地址与此相同,可以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该区域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