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光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光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光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0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与其住所地一致,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址明确,不属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的情形,故依法应优先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原告诉状的内容来看,其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基于商业使用目的擅自在凤凰网、搜狐网等知名门户网站投放软文广告,侵害了其合法享有电视剧《白鹿原》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陕西光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选择在其住所地西安市,与法不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