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终4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孙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康,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行政程序未有最终结论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江苏警银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元,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苏沁
审 判 员 霍 楠
审 判 员 徐旭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