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赵集乡岔路口陈皓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经营者:陈皓,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和县赵集乡岔路口陈皓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对方当事人太和县赵集乡岔路口陈皓食品店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太和县赵集乡岔路口陈皓食品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太和县赵集乡岔路口陈皓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志
审判员 郑 霞
审判员 马士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