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上海九鼎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诗丽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九鼎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卢恩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诗丽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伯军。
上诉人上海九鼎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诗丽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九鼎盛公司经传票传唤,应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15分至本院第一法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到庭参加诉讼具有正当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九鼎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九鼎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上海九鼎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陈瑶瑶
审判员  易 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