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为第11175041号“CLASSIC’SCAR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联顺老爷车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T恤衫、针织服装、鞋、袜、帽、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为第889280号、第3142528号、第909203号和第3028282号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上述商标的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人均为老爷车伟林公司,目前均为在专用权期限内的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为第529328号“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老爷车伟林公司于1989年10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9月19日。
在法定异议期内,老爷车伟林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以及老爷车伟林公司在国内外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商标信息;
2、老爷车伟林公司所有的第889295号“老爷车”商标及本案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行政裁决;
3、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
4、老爷车伟林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5、能够证明老爷车伟林公司商标被侵权及受保护情况的相关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标局经审理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45543号关于第11175041号“CLASSIC’SC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老爷车伟林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联顺老爷车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的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阶段,联顺老爷车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联顺老爷车公司主张为其在先商标的第1298577号、第8309956号商标等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2、联顺老爷车公司所获荣誉证书、网站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部分专卖店照片及产品图片等,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
2016年8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行政诉讼阶段,联顺老爷车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1、第25类商品上已注册的汽车图形商标的详细信息;
2、认定联顺老爷车公司注册的“英豪车及图”“CLASSIC’SCAR”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相关行政决定、裁定;
3、联顺老爷车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4、老爷车伟林公司申请注册“CLASSIC’SCAR”系列商标的信息;
5、(2016)京行终755号、(2016)京行终2526号、(2016)京73行初34号行政判决。
经查,第1298577号“英豪车YINGHAOCHE及图”商标的申请日为1998年4月30日,核准注册日为1999年7月28日;第8309956号“英豪车YINGHAOCHE及图”商标的申请日为2010年5月19日,核准注册日为2011年8月21日;第3001175号“Classic’scar”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22日,核准注册日为2003年12月7日;第8704443号“CLASSIC’SCAR”商标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27日,核准注册日为2011年10月14日。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联顺老爷车公司。
另查,老爷车伟林公司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老爷车LAOYECHE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二)曾于2008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联顺老爷车公司认可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形,在行政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中,证明其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的证据仅为联顺老爷车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45543号不予注册决定、老爷车伟林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联顺老爷车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