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2343547。
3.申请日期:2013年3月28日。
4.专用期限: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04):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引擎脱碳用化学制剂;制动液;油类用化学添加剂;脱模制剂;防水垢剂;生产加工用去污剂;乳化剂;液压循环用传动液。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曹晓梅。
2.注册号:1472045。
3.申请日期:1999年7月6日。
4.专用期限: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04):工业化学品;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引擎脱碳用化学制剂;液压系统用液体;制动液;自卫用化学制剂;脱模制剂;防水锈剂;生产加工用去垢剂;乳化剂。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曹晓梅。
2.注册号:8570674。
3.申请日期:2010年8月13日。
4.专用期限: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04):工业化学品;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引擎脱碳用化学制剂;液压系统用液体;制动液;油类用化学添加剂;脱模制剂;防水锈剂;生产加工用去垢剂;乳化剂。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曹晓梅。
2.注册号:4618466。
3.申请日期:2005年4月22日。
4.专用期限: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类似群:0104,0114):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防(除)水锈剂;工业化学品;脱模制剂;液压系统用液体;引擎脱碳化学制剂;制动液;自卫用化学制剂;生产加工用去垢剂;研磨剂(和研磨剂配用的辅助液);工业用亮色化学品;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
三、其他事实
商标评审阶段内,第三人共提交了五组证据。其中包含商评字[2013]第137296号“关于第7078957号HAIOU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37296号裁定)复印件。根据第137296号裁定记载,该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原告,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亦采用了本案诉争商标的海鸥造型,且图形部分与文字部分的组合形式均为上下并列排布且均加有分割条纹。此外,该案中引证商标一至三与本案中的三引证商标亦一一对应。该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