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1 0:00:00

陈艳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艳,女,1986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何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艳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2日、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予以准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舰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艳及其辩护人何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同日裁定将陈某名下的法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或扣押。因被告人陈艳与陈某另有债权债务关系并实际占有该车辆,该院遂于同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小区车库就地将该车辆张贴封条后交给被告人陈艳保管,并告知其作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被告人陈艳因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障,遂于2015年11月30日私自将该车辆转移至本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寨山坪其一朋友家中隐藏。2016年2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执行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该院对执行中发现上述保全车辆被转移之后,多次与被告人陈艳联系,告知其擅自转移法院扣押车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到法院配合调查,但被告人陈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院遂于2016来了9月1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艳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被告人陈艳将涉案车辆交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审请求情况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陈艳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当庭表认罪悔罪,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艳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同日裁定将陈某名下的法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或扣押。因被告人陈艳与陈某另有债权债务关系并实际占有该车辆,该院遂于同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小区车库就地将该车辆张贴封条后交给被告人陈艳保管,并告知其作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被告人陈艳因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障,遂于2015年11月30日私自将该车辆转移至本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寨山坪其一朋友家中隐藏。2016年2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执行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该院对执行中发现上述保全车辆被转移之后,多次与被告人陈艳联系,告知其擅自转移法院扣押车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到法院配合调查,但被告人陈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院遂于2016来了9月1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艳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被告人陈艳将涉案车辆交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另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陈艳与陈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法拉利牌汽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艳。被告人陈艳于2014年7月17日之前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汽车买卖款。陈某必须提供该汽车买卖的所有手续及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陈艳办理该汽车买卖过户,如陈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陈艳按照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了100万元的购车款。但陈某将该法拉利汽车交付给被告人陈艳后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艳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立案。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艳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2015年5月5日该院裁定对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渝A881M1法拉利轿车予以查封、扣押。2016年4月27日,该案以被告人陈艳撤诉结案,同日解除查封、扣押保全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居住证明、情况说明、本院(2016)渝0103执811号移送函、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保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查封财产清单、汽车买卖合同、收条调查情况说明、电话记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年九法民初字第05186号陈艳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材料,证人赵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转移、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艳因对陈某享有债权并实际占有涉案车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不当而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相关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艳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斌

人民陪审员韩?

人民陪审员刘玉梅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茂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