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同日裁定将陈某名下的法拉利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或扣押。因被告人陈艳与陈某另有债权债务关系并实际占有该车辆,该院遂于同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天盈香御驿都小区车库就地将该车辆张贴封条后交给被告人陈艳保管,并告知其作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被告人陈艳因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障,遂于2015年11月30日私自将该车辆转移至本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寨山坪其一朋友家中隐藏。2016年2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渝北区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执行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该院对执行中发现上述保全车辆被转移之后,多次与被告人陈艳联系,告知其擅自转移法院扣押车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到法院配合调查,但被告人陈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院遂于2016来了9月13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艳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被告人陈艳将涉案车辆交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另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陈艳与陈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法拉利牌汽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艳。被告人陈艳于2014年7月17日之前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汽车买卖款。陈某必须提供该汽车买卖的所有手续及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陈艳办理该汽车买卖过户,如陈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陈艳按照合同约定向陈某支付了100万元的购车款。但陈某将该法拉利汽车交付给被告人陈艳后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陈艳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立案。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艳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2015年5月5日该院裁定对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渝A881M1法拉利轿车予以查封、扣押。2016年4月27日,该案以被告人陈艳撤诉结案,同日解除查封、扣押保全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居住证明、情况说明、本院(2016)渝0103执811号移送函、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79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保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查封财产清单、汽车买卖合同、收条调查情况说明、电话记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年九法民初字第05186号陈艳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材料,证人赵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