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 0:00:00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X,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私自隐匿、毁弃邮件罪,于2016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X犯私自隐匿邮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X于2016年6月间,在担任X公司投递员期间,私自将其负责投递的1250份邮件隐匿于北京市密云区X酒家院内。后2016年9月该酒家工作人员清理院内杂物时将上述邮件丢弃。后被告人娄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X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娄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X犯私自隐匿邮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X犯私自隐匿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娟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