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辖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633R。
法定代表人:蔡志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7095271XK。
法定代表人:朱建兰,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27705X。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上诉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非因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本案审理必然涉及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不能简单依据起诉案由确定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且案涉作品创作于上世纪90年代,不是数字化形式创作更不可能在互联网首次发表,不属于网络作品。而案涉作品的创作、传播乃至权属争议、纠纷均无一与互联网相关。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涉互联网案件起诉及管辖指引》,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应当依据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辖区。(二)本案不属于杭州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纠纷。本案即使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对本案进行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上有涉嫌侵害作品网络传播行为;以及其诉请要求停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等,可以确定本案纠纷属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之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依据上述法律及《通知》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缪 蕾
审 判 员  徐毅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茹 愿
书 记 员  林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