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宇文五女诉被告人赵英海、段立新犯报复陷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冀0125刑初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自诉人宇文五女对被告人赵英海、段立新报复陷害案的起诉,不予受理。自诉人宇文五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宇文五女在诉状中承认自己为王栓虎诈骗一案,到市、省、北京上访,其提供的段立新的两次询问笔录中,段立新称“自己与其他干部(包括村干部)两次在新乐高速路口接回被北京警方遣返回来的宇文五女”。另外,宇文五女在诉状中称“二被告人为了达到自诉人被收容的目的,集体向女子劳动教养所行贿”,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因此,其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二被告人犯有报复陷害罪的主观故意。自诉人向本院提起自诉,控诉被告人赵英海、段立新犯报复陷害罪属缺乏罪证,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诉人宇文五女对被告人赵英海、段立新报复陷害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宇文五女上诉称应当追究赵英海、段立新犯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