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2 0:00:00

祝传东、刘庆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传东,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男,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江(曾用名高志明),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松,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传东因与被上诉人刘庆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祝传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被上诉人刘庆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传东上诉请求,认为一审认定不当,程序不合法,应予改判,理由:1、一审在本院认为中认定“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该认定系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认定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曾到双方争议的土地作过调查了解。那么,依法应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质证。但一审却省略了这一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3、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实双方争议的土地原本就属上诉人的承包土地。同时,被上诉人建房使用土地至今也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以及建房土地是如何取得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程序存在瑕疵,判决错误。请依法予以改判,维持(20l7)第01号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刘庆江辩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诉争的土地被上诉人1998年就在那里居住,符合宅基地相关要件。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地是上诉人的承包土地。上诉人认为一审期间到当地了解和实际情况不符的,但查看后发现周边都是宅基地,一审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庆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撤销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固农仲案[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9年即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并按当时的规定办理了相应批准手续建房居住。被告之前从未提出任何权利请求,超过了仲裁或诉讼时效。固始县人民法院以(2015)固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生效判决。被告对诉请的土地属承包经营土地或宅基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作出的裁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3年2月4日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村民委员会及部分人员证明,原、被告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二、2014年9月4日双方因宅基地纠纷,经所在乡政府、派出所、村镇中心调解达成协议。三、2015年祝传东向本院起诉,因分配的宅基地被刘庆江侵占,要求履行上述宅基地置换协议。2016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求。四、固农仲案[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祝传东因土地(宅基地)信访申诉。五、无在案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属承包经营土地。综上,涉案土地不属农村承包经营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事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因此产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当然非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此向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对此作出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固农仲案[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建房所占用土地来源不明,亦无相关权属证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该争议土地发生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土地置换协议经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499号判决认定土地属性未经行政机关确权,而固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和审核后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对争议土地的属性和权属作出了结论,被上诉人虽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却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争议的土地不是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建房所占用土地的来源及有无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被上诉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庆江请求撤销固农仲案[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被上诉人刘庆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树利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王春丽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