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报复陷害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6/5 0:00:00

李某1诉被告人王丽芳报复陷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1,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满族,中专文化,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黄佰阳,吉林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丽芳,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档案保管员兼劳资员,1994年兼任本局人事教育科科长),现住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李某1诉被告人王丽芳报复陷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190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李某1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李某1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讯问被上诉人王丽芳,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某1称:1992年李某1的父亲李某2因为工资问题与王丽芳产生矛盾,争吵起来,李某2将争吵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故王丽芳怀恨在心,伪造李某1档案致使李某1被非法辞退。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李某1诉被告人王丽芳报复陷害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自诉人李某1对被告人王丽芳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李某1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2自诉王丽芳报复陷害,原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仍未能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如上诉人再有新的证据并足以证明其自诉事实成立时,也可依法再行自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声

审判员徐滢

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