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许鼎存具状控告第四届宁德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第十七届霞浦县人大代表、霞浦县财富今典集团董事长彭某1指派吸毒人员王某2、王某1、李某等人引诱其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事实,直接送交中央、省、市、县相关部门,后又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为此,2017年2月,霞浦县公安局对许鼎存举报的彭某1指派王某2、王某1、李某引诱其吸毒一案进行受案,经调查查明并不存在该事实,霞浦县公安局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已告知被告人许鼎存。但被告人许鼎存对上述调查结论不服,仍然通过非法上访的方式继续举报彭某1违法、犯罪,后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多次上京非法上访的被告人许鼎存劝返霞浦,期间,被告人许鼎存因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但被告人许鼎存仍无悔改之意,继续罗织彭某1多项罪名,并在中央“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于2017年3月1日准备再次进京举报,当日因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被抓获。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许鼎存案发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第四届宁德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第十七届霞浦县人大代表、霞浦县财富今典集团董事长。其与被告人许鼎存并不认识,从未正面接触。其仅在许鼎存在其酒店跳楼摔伤后没钱住院,才出于人道主义叫公司财务借1万元给许,但许至今未还。许鼎存出院后还赖在其酒店很长时间,至今尚有住宿费用万余元未结清。其并不认识许鼎存的妻子吴某1,也不认识王某2、王某1、李某等人。被告人许鼎存控告其引诱吸毒等项,不仅到公安部门、县长接待日、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控告,还到北京上访,此外还到其居住的小区吵闹诽谤,对其日常生活及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
2、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并不认识彭某1,彭某1从未指使其三人做过任何事。证人李某证言另证实,与被告人许鼎存从小认识,许当兵后回来有吸毒行为,许曾数次联系其一起吸毒。证人王某1证言另证实,其从未拿毒品给被告人许鼎存吸食。证人王某2证言另证实,被告人许鼎存曾向其购买过几次毒品。
3、证人吴某1、许鼎飞、卓某证言结合霞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证实,吴某1系被告人许鼎存前妻,被告人许鼎存与吴某1于2008年12月10日经霞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吴某1并不认识彭某1。许鼎存自从在财富今典二楼跳下脚受伤后精神就有点不正常,就开始说吴某1与彭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说儿子许文昊是吴某1与彭某1私生。吴某1无法忍受,与被告人许鼎存于2013年5月离婚。
4、证人刘某2、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鼎存曾到彭某1居住的汇隆小区多次吵闹,主要就是讲彭某1把他老婆拐走,并有了私生子。因为来了闹了多次,对彭某1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5、证人林某、陈某1、陈某2、彭某2、张某、陈某3(均系财富典酒店员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并未见到黑社会人员恐吓被告人许鼎存的情况。
6、霞浦县公安局盐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证实,许鼎存控告彭某1指使他人引诱其吸毒案,霞浦县公安局盐田派出所于2017年2月17日受案,同月23日霞浦县公安局通知许鼎存不予立案,但许鼎存拒收通知书。
7、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9月29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许鼎存案发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宁公(物)鉴(DNA)字[2013]第181号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DNA检验,许鼎存为许文昊(2009年11月8日生)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概率是99.9997913%。
9、宁德市信访局信访登记表、霞浦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及控告信、上访信等材料证实,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许鼎存多次向霞浦县公安局、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宁德市信访局控告称:彭某1与其妻吴某1长期非法同居,生有私生子许文昊。彭因担心事情败露,因此指使他人于2010年10月26日对其恐吓,致其从二楼跳下双腿骨折。此后彭还指使吸毒人员王某2、李某、王某1等人引诱其吸毒长达一年多。
10、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许鼎存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许鼎存因进京非正常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
1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及袁某等人自述材料、证明证实,被告人许鼎存因2016年12月1日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2016年11月1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局训诫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许鼎存因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后被福安市公安局、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政府人员劝解并带回霞浦县的事实。
12、接谈登记单、信访件信息表、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人民政府的交通票据、住宿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材料、福安市信访联席办《关于做好信访积案与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许鼎存上访维稳的相关材料证实,许鼎存非法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很大经济支出及人力、物力负担。
13、住宿签单卡、住宿单据、借条证实,被告人许鼎存欠财富今典酒店住宿费及向财富今典酒店借款10000元的事实。
14、被告人许鼎存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结合上访信、控告信,证实被告人许鼎存上述犯罪行为。
15、被告人许鼎存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鼎存出生于1969年11月22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6、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动车票证实,2017年3月1日,霞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被告人许鼎存,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一张当日9:03分从霞浦开往北京南的动车票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许鼎存关于其并非精神病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许鼎存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系偏执性精神病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程序、实体均无不当,结合被告人许鼎存在案发过程中有异于常人的行为举动,上述鉴定应予采信。故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伍孝信关于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许鼎存没有捏造事实报复陷害的主观故意,应宣告被告人许鼎存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鼎存向许多国家机关控告其捏造的所谓“彭某1指使李某、王某1、王某2引诱其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被告人许鼎存本人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根据被告人许鼎存的控告,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但这些证人均否认认识彭某1,且否认引诱许鼎存吸毒的事实,据此公安机关告知被告人许鼎存不予立案。但此后,被告人许鼎存仍未罢手,继续罗织彭某1引诱他人吸毒、重婚、故意伤害等罪名,欲再次进京进行控告,这些罪名指向的事实均为被告人许鼎存主观臆测,已为在案证据所否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