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钊熙,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上诉人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1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已交纳),由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减半收取五百四十四元,由汉雅星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园妹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铭泽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