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良。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动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瑞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0054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州动景公司上诉称:作为本案被告,广州动景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查明涉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袁瑞良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袁瑞良一审起诉称,被告广州动景公司经营管理的优视科技(www.uc.cn)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享有版权的“街拍:美女秋季也穿短裙短裤秀美腿!”图片20张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可以适用上述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袁瑞良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法(2015)326号]》,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袁瑞良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广州动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仪 军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俊逸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