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3 0:00:00

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柏文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340326656L。

法定代表人:ZHONGZHAOYANGYIJUSTI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峰,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柏文鼎,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柏文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第一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000元,依据为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事实上申请人并未克扣或无故拖欠被申请人工资,且上述裁决未扣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税费及社保费用,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据此,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请求:一、依法撤销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595号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柏文鼎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595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其中,2017年2月期间的个人缴费本金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其未克扣或无故拖欠被申请人工资,系事实认定问题,本院不予审查。

综合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而应予撤销

本案,根据仲裁查明的事实,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已扣除申请人个人应缴部分。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未扣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税费及社保费用,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仲裁裁决第二项中已经裁决2017年2月期间的个人缴费本金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所以不应从工资扣减。且由于申请人未提交发放工资明细、应发和扣减工资的项目等,仲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卡明细以及双方约定工资标准的6000元/月,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7年2月工资6000元,并无不妥。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仲裁机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实为对事实认定不服。但如前所述,本案系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本院仅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据此,对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桂林揽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治斌

审判员陈海涛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申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