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选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7/24 0:00:00

陈某破坏选举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原湛江市霞山区XX村村委会委员,现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破坏选举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破坏选举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湛江市霞山区人大代表选举第95选区包括蓬莱村、百儒村、溪墩村三条自然村,第95选区选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该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是陈某8、陈某9。2016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百儒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希望百儒村村干部陈某1帮忙在霞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为时任蓬莱村主任的陈某10(非正式候选人)拉票,使陈某10能当选为第95选区的霞山区人大代表。但由于陈某1有事要离开,便让陈某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写上陈刚名字的纸条)放在百儒村村委办公桌内便离开了。

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来到百儒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看到百儒村村干部陈某2及治安员陈某4、陈某3在办公室内,陈某便要求陈某4等人在选举时将黑色塑料袋内印有“陈刚”名字的白色纸条发给百儒村村民,并让陈某2通过百儒村戏楼进行广播,称“明天9时至14时到百儒村村委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每人可以领取误工费50元,请村民相互转告”。随后,陈某、陈某2、陈某4、陈某3来到百儒村戏楼,找到管理戏楼的陈某5,再通过在戏楼演出的雷剧团,按陈某要求将上述内容用广播通知广大村民。

2016年10月30日选举日现场,陈某4从百儒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办公桌上的黑色塑料袋中拿出约100张印有“陈某10”名字的白色纸条,并将其中的30多张发给百儒村村民,暗示选民按照纸条上的名字填写候选人,填写了“陈某10”名字的选民也认为事后可以获得50元的误工费。该行为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选举结束后,虽然陈某10以绝对多数的票数当选,但湛江市霞山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认定该次选举过程存在以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宣布湛江市霞山区第95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李某、全某、余某、许某、陈某6、陈某7、林某1、林某2、庞某、林某3的证言,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破坏选举案调查情况,湛江市霞山区选举委员会出具的复函,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95选区关于湛江市霞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的报告,投票记录表,投票结果,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金钱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破坏选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付兰

审判员陈仁

人民陪审员陈诗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