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湛江市霞山区人大代表选举第95选区包括蓬莱村、百儒村、溪墩村三条自然村,第95选区选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该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是陈某8、陈某9。2016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百儒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希望百儒村村干部陈某1帮忙在霞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为时任蓬莱村主任的陈某10(非正式候选人)拉票,使陈某10能当选为第95选区的霞山区人大代表。但由于陈某1有事要离开,便让陈某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写上陈刚名字的纸条)放在百儒村村委办公桌内便离开了。
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来到百儒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看到百儒村村干部陈某2及治安员陈某4、陈某3在办公室内,陈某便要求陈某4等人在选举时将黑色塑料袋内印有“陈刚”名字的白色纸条发给百儒村村民,并让陈某2通过百儒村戏楼进行广播,称“明天9时至14时到百儒村村委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每人可以领取误工费50元,请村民相互转告”。随后,陈某、陈某2、陈某4、陈某3来到百儒村戏楼,找到管理戏楼的陈某5,再通过在戏楼演出的雷剧团,按陈某要求将上述内容用广播通知广大村民。
2016年10月30日选举日现场,陈某4从百儒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办公桌上的黑色塑料袋中拿出约100张印有“陈某10”名字的白色纸条,并将其中的30多张发给百儒村村民,暗示选民按照纸条上的名字填写候选人,填写了“陈某10”名字的选民也认为事后可以获得50元的误工费。该行为被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选举结束后,虽然陈某10以绝对多数的票数当选,但湛江市霞山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认定该次选举过程存在以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宣布湛江市霞山区第95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李某、全某、余某、许某、陈某6、陈某7、林某1、林某2、庞某、林某3的证言,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破坏选举案调查情况,湛江市霞山区选举委员会出具的复函,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95选区关于湛江市霞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的报告,投票记录表,投票结果,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